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但两者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目的存在本质区别。以下从六个维度对比分析:
1. 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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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合同约定一方先交货,另一方后付款)。 |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后履行方发现先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2.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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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后履行方(如买方在卖方未交货时可拒绝付款)。 | 先履行方(如卖方在发现买方濒临破产时可暂停发货)。 |
3.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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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后履行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誉等),且有确切证据。 |
4.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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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后履行方可直接拒绝履行,无需通知对方。 | 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必须继续履行。 |
5. 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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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消极防御权(仅对抗对方请求)。 | 主动中止权(需举证并通知,可能转化为解除合同)。 |
6. 典型场景
-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卖方未交货,买方拒付。 - 不安抗辩权:
合同约定“买方预付50%货款”,卖方发现买方银行账户被冻结,暂停发货并要求担保。
关键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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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度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 权利来源 | 对方未履行/履行不当 | 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
| 举证责任 | 无需举证(对方违约事实明显) | 需举证对方存在履约风险(如破产证据) |
| 程序要求 | 无通知义务 | 必须通知对方,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
| 后续处理 | 对方履行后可恢复履行 | 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后必须履行 |
一句话记忆:
先履行抗辩权是“你不先履行,我就不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怕你以后履行不了,我先暂停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 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 辩权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