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 VS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属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但两者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目的存在本质区别。以下从六个维度对比分析:


1. 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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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合同约定一方先交货,另一方后付款)。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后履行方发现先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2.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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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方(如买方在卖方未交货时可拒绝付款)。先履行方(如卖方在发现买方濒临破产时可暂停发货)。

3.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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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誉等),且有确切证据

4.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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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方可直接拒绝履行,无需通知对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约能力,则必须继续履行。

5. 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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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消极防御权(仅对抗对方请求)。主动中止权(需举证并通知,可能转化为解除合同)。

6. 典型场景

  •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卖方未交货,买方拒付。
  • 不安抗辩权
    合同约定“买方预付50%货款”,卖方发现买方银行账户被冻结,暂停发货并要求担保。

关键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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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权利来源对方未履行/履行不当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举证责任无需举证(对方违约事实明显)需举证对方存在履约风险(如破产证据)
程序要求无通知义务必须通知对方,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后续处理对方履行后可恢复履行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后必须履行

一句话记忆
先履行抗辩权是“你不先履行,我就不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怕你以后履行不了,我先暂停履行”。

1人评论了“先履行抗辩权 VS 不安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 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 辩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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